近期,国内媒体相继报道了哈尔滨某单位在今年7月13日,因丢失放射源并流入社会而造成110多人受到辐射,4人住院治疗,1人死亡的恶性事件,它不仅直接威胁和损害了人民身体健康,同时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据报道这是一起严重的管理责任事故,由于该单位对放射源管理、使用、防护等安全工作不重视,因而造成管理混乱,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的发生。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作为一种重要的科研手段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因具有高危性,因此必须要在一定的范围和安全防护装置下进行。按照国家及本所有关从事同位素实验的规定,所内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必须在位于1号楼七层的同位素实验室内进行,普通实验室不允许做同位素实验,所有实验废弃物都必须按照生物垃圾的规定处理。实验要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手段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按照国家放射性防护等级分类,我所属于丙级实验室,所用同位素大部分是半衰期很短、强度(活度)很低的核素(大部分是微居或几毫居级),即使是半衰期长的核素,其强度也很低,如果不发生泄露,没有随食物吃到身体内部形成内照射,一般对身体机能不会造成损伤。
另外我所大分子实验室和实验平台还有数台X射线衍射仪,中关村还有一座将要淘汰的钴—60大型辐照装置,如果不注意管理和加强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都会对我们形成一定的人身危害,因此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同时还要认真接受北京市公安、卫生和环保部门的监管。
哈尔滨7·13辐照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针对这起事件,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首先应从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与措施入手,建立一整套严格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还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对职工及研究生进行必要安全教育,以根本上提升我所生物实验安全防范体系的整体水平。
国务院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经修改后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职责、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必须要认真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决杜绝类似哈尔滨7·13辐照事件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