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纳米酶工程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纳米材料战略前沿布局,加快纳米酶新技术研发进程,提升纳米酶研究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成立"中国科学院纳米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确保实验室规范、有效运行,遵照《中国科学院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促字〔2019〕57 号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宗旨是: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和协调中国科学院和地方企业等相关研究力量,从事纳米酶催化机制和应用研究,突破纳米酶工程化生产关键技术,服务国民经济主战场和满足国民健康的重大国家战略需求。

  第三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面向国家新材料需求,针对国际上高技术禁运的卡脖子问题,充分发挥我国在纳米酶催化研究方面的优势,将一批原创的新技术迅速转化为新产品,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纳米酶在临床医学、公共安全、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培养和集聚纳米酶研究与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提升中国原创成果的国际影响力,开启纳米酶应用新时代。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和国家重大需求,以源头创新为动力,在新原理、新需求的基础上, 从纳米酶催化机制、新材料合成、新活性纳米酶理性设计、新技术应用等着手,实现我国在纳米酶应用领域的突破。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第六条 实验室设理事会、运行管理机构。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理事会制度统一管理。理事会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合作企业和领域专家等组成,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 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 3 年。理事长由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若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负责制订、修订实验室章程;决定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推荐实验室主任;审定实验室主要规章制度;审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实验室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调整(包括增补、更替等)时,由 依托单位推荐产生,经理事长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理事会换届,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出拟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复,由依托单位发文聘用,聘期 3 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出拟任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依托单位发文聘用,聘期 3 年。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全面管理,包括发展规划、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制度指定和平台建设等。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重大事项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决定。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资产、经费管理参照依托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与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论文、专利、品种、标准、软件/硬件系统、数据资源、技术报告(PPT、内部资料)、技术转移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独立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相应完成单位独立享有,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单位共同享有,事前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实验室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署名按照依托单位相关条例执行。

 

第 四 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将按国家和院政策规定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