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生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生物物理所党委领导,在教育处以及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研究所党政中心工作和学生的需求,依靠全所学生开展工作。是以联系同学、服务同学、服务创新为宗旨,以丰富学生生活、锻炼学生能力为目标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根本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服务同学、奉献同学”为工作宗旨,坚持“团结、务实、创新、奉献”的工作原则,争做“师生纽带,管学桥梁,同学益友”。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在国家和本所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拥护所党委、所务会、教育处的领导,协助教育主管领导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四)加强研究生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努力开创研究生会工作的新局面。
(五)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研究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维护研究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
(六)坚持开展科技文化教育,倡导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教育,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七)积极配合本所有关部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八)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研究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增强责任感。
(九)开展各种有益于研究生思想、学习、科研和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抵制各种消极腐朽、低俗、非理性文化,引导本所文化向健康高雅方向发展,丰富研究生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积极促进同学之间及师生之间相互交流,增强与所外院校、研究所学生的交流学习,发展与所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二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生物物理研究所学籍,承认本章程的研究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换届卸任或毕业、退学后,就不再保留本会会籍。
第六条 本会会员拥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学生会干部实行监督和批评。
(三)有权对学生会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学术、文娱和体育等条件。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和委托申诉。
第七条 会会员应完成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本所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努力完成政治学习,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等任务。
(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三章 本会组织结构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主持下的主席分工负责制。工作方针:“主席负责,任务包干,分工明确,相互补台”。职能部门由主席团、学术部、体育部、生活部、文宣部、女生部等组成。
第九条 主席团主要职能: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研究生会工作条例;
(二)贯彻执行所领导,教育处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三)执行研究生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研究生会,全体学生参加研究所各项政治、学术、文体活动;
(五)在重大、紧急情况下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术部主要职能
(一)按照时间节点及学生需要,组织各项学术交流、培训活动;
(二)协助教育处完成新生培训,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教学工作;
(三)为广大学生组织各种技能培训活动;
(四)组织与所外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部主要职能
(一)按照时间节点及学生需要,组织各项体育活动;
(二)协助教育处完成体育协会的管理,支撑工作;
(三)组织与所外单位的体育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生活部主要职能
(一)按照时间节点及学生需要,组织各项社会实践、聚会、出游活动;
(二)为广大学生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及帮助;
(三)协助教育处及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研究生生活手册等服务性资料;
第十三条文宣部主要职能
(一)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各项文艺活动;
(二)协助教育处、主席团完成各项宣传工作;
(三)负责所网站研究生会板块的维护工作;
(四)协助秘书长完成新闻稿件的撰写、编辑及发表工作。
第十四条新媒体部主要职能
(一)负责维护更新研究生公众号;
(二)协助教育处,其他部门完成各项活动报道;
第十五条 随着研究所的发展壮大,研究生会的日渐成熟,将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职能部门。